支聯會被控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」案周三(11日)踏入第11天審訊,控辯雙方完成中段陳詞,法庭押後至周五判決「表面證供」是否成立。李卓人一方質疑控方主張「結束一黨專政」沒有合法途徑實現的說法,反指若由香港法庭判定中國憲法有一個部份是不可以修改的,做法「大逆不道」,因憲法並無明文限制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修憲權力。
鄒幸彤則指,支聯會主張「結束一黨專政」是要「民主轉型」,很難不致修憲,亦不認同此綱領等於「結束中共領導」。鄒並反問,即使順着控方案情,要求結束中共領導「點解唔可以呢?」指法律必然有合法途徑改變,亦必須保障辯論憲法的自由。
沈士文:憲法從未限制修憲範圍
代表李卓人的資深大律師沈士文指出,按控方檢控邏輯,即2018年修憲後,人大常委會已無權改動涉及中共領導地位的憲法內容,亦即「變相無合法渠道可以改變中共領導」。
沈又指,回顧中國憲法歷史,不但曾多次修憲,甚至曾整部憲法重新編寫,因此控方聲稱部分憲法內容不可修改,是削弱人大憲法權力的說法,形容為「大逆不道」。
沈:口號與綱領不應構成犯罪
沈士文又反駁控方論點:即使存在合法途徑改變中共領導地位,但因支聯會未提出具體合法手段,其過去三十多年所有行為都屬非法。
他強調,《基本法》、《國安法》、人權法都有保障巿民的政治表達權利,若純粹政治主張都可入罪,將與法律保障的政治權利出現嚴重衝突。
沈說:「如果純粹叫喊口號、提出綱領,而冇任何實際手段,都要坐10年監,呢個點樣同政治權利嘅保障吻合?」
鄒幸彤:控方案情「極其單薄」
辯的鄒幸彤則形容控方證據「極其單薄」,指整個案情其實只建基於兩句說話:
第一,被告主張「結束一黨專政」;
第二,「結束一黨專政」等同「結束中國共產黨領導」。
鄒表示,辯方並不同意這一等式,但即使順着控方邏輯作假設,「問題係,咁又點呢?點解唔可以呢?」
她指出,就算順應控方主張,假設「結束一黨專政」意味挑戰憲法第一條,甚至「挑戰成部憲法」,亦不等於犯罪。
鄒解釋,「結束一黨專政」其實是要求民主轉型,而真正的民主轉型,「似乎好難唔修訂成部而家咁自相矛盾嘅憲法」。
她指即使假設這是支聯會的最終目標亦無不妥。鄒表示,「我哋作為呢個國家嘅公民,作為依個國家嘅主人,點解我哋無權去反對現行憲法入面嘅規定?無論係修憲又好,甚至係重寫憲法都好,喺世界上面都好常見」,並提及共產黨亦頒布過幾部憲法,最密集時 3 年更改 1 部。
鄒進一步指出:「當共產黨可以修憲維護自己領導,點解我哋作為公民唔可以⋯⋯仲要話我哋一講出嚟就犯法呢?」。她指如果「共產黨領導」是一條法律規定,而不是單純的權力意志,那麼法律「必然有合法途徑可以改變」。
鄒表示,每個人作為公民都應有權表達希望改變法律的意見,尋求社會共識,從而推動法律改變。
鄒:必須保障辯論憲法的自由
鄒續指,即使修憲門檻極高,甚至當權者可能永遠不會接受相關要求,在法治社會中亦不應禁止公民表達希望改變法律的想法。
鄒最後總結:「所以無論係講緊我哋要結束共產黨領導規定,定係成部憲法推倒重來都好,只要推進過程無做違法嘅嘢,無用違法手段,無話綁架人大代表嚟逼佢同意我哋嘅要求,咁我哋就冇犯法」。
控方一再重申,中共領導為根本制度,而憲法禁止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」,即使人大常委會修憲亦不可修改這一點,故沒有合法手段達成結束中共領導的目標。